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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情侣后“捡”手机算抢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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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上,他用刀刺伤了两位正在行走的情侣。情侣躲避奔跑时,一个苹果6手机掉在了地上。而此时行凶者趁机将手机捡走后逃跑。

这起看来并不复杂的过程却也给大家对法律的认定带来了一些疑惑:这是伤害?还是抢劫?伤害行为和捡走手机的行为又是否应该放在一个连贯的属性中评价呢?

2016年5月7日下午1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第七中学门前,35岁的被告人左某趁被害人周某、苏某在马路上行走时,持刀将周某和苏某扎伤。

被害人周某在奔跑的过程中,将一部苹果6手机掉在地上,左某随后将手机捡起后逃跑。

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周某右腰部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持械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认定:被告人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违法所得的苹果6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返还被害人周某。

宣判后,左某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系伤害行为,原判不应认定其犯抢劫罪。

法院认为,左某在持械刺扎被害人周某及苏某过程中,将周某的手机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左某所提其行为系伤害行为,原判不应认定其犯抢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左某持械将手持手机行走的周某及女友分别刺伤,周某被刺逃离时手机掉地,左某遂将该手机占为己有,且停止继续追撵。

上述事实证实,左某即实施了暴力行为,又实施了当场劫取周某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且单纯的伤害行为不应含有侵财性质或行为。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知道一点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的实施者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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